带薪年休假“护法”宝典来了!解读几个常见“误区”
亲,这里有一份带薪年休假“护法”宝典
炎炎夏日,暑期已至,是时候放下手里的工作,开启一年一度的“假期狂欢”模式了。对于上班族来说,不管是计划携妻带子出游,还是约上三五好友共聚;不管是享受阳光沙滩碧海银沙,还是宅在家里吹空调……带薪年休假都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年休假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今天,我们邀请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们结合以往审判的典型案例,解读职场带薪年休假中最常见的几个“误区”。
案例一
公司规定的休假天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该以哪个为准?
2017年7月,张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张女士却收到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并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但张女士认为,她入职时已累计10年工龄,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而她任职期间,每年却只有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剩余5天的年休假工资。
公司对此表示,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张女士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年休休假。公司的休假制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且双方在离职时已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无权再行主张年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足以证明其入职时工作已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张女士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年依法应享有10天年休假,因此,张女士主张任职期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年假未休莫要慌 折算方法记心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国务院面向全社会颁布的条例,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该条例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其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关于年休假天数,条例还规定了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所在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此时,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而关于年休假的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2年的12月31日起算。
案例二
员工主动辞职被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合法吗?
刘先生入职之初,与公司签订的是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刘先生与公司再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刘先生以家人受伤为由口头提出辞职,此后未到单位工作。之后,刘先生又正式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单位也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后,刘先生以单位未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理由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单位支付其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庭审中,该单位表示,刘先生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故不应支付其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由于刘先生2019年度确实未休年休假,单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其年休假,故法院对刘先生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未休年假应补偿 三倍工资收入囊
本案焦点在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资。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年休假,此项权利不应因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而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