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填补中国法律体系空白
中新社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李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郝万禄近期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部法律填补了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
郝万禄表示,这部法律的定位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管总”的法律,贯穿“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条主线进行设计。关键在于处理好军人地位与军人权益的关系,在规范军人地位的基础上,突出军人权益及保障这个重点。
据介绍,该法共设7章71条,主要包括“六个规范”,即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规范军人法律地位、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规范权益救济和问责制度。
郝万禄说,这些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了合理规范,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的问题。
法律还明确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各类主体的责任,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郝万禄指出,如此规定旨在动员并鼓励各类组织和全体公民做好军人地位与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这部法律的一项基本规定就是明确了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法律还规定,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等荣誉,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应给予特别保护。”郝万禄说。
此外,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郝万禄指出,这些规定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或者易发生的问题而设置的限制性和禁止性条款,是对民法典、国防法、刑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用法治守护社会良心底线、维护军人荣誉和尊严的重要保证”。(完)